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9-05-11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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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5-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9]第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适应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统计表》进行了补充、完善,制订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一季度《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请于7月15日前补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 附件: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一、报表目录 表号报表名称报表期别送单位消保案件1表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统计表一、三季报,半年报,年报消保案件2表处理消费者申诉情况统计表一、三季报,半年报,年报消保案件3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情况统计表一、三季报,半年报,年报消保案件4表受理商品消费申诉情况统计表一、三季报,半年报,年报消保案件5表受理服务消费申诉情况统计表一、三季报,半年报,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季报:下季初10日前 半年报:7月10日前 年报:翌年1月10日前消保案件6表查处假冒伪劣物资情况统计表一、三季报,半年报,年报 二、统计范围 1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规定,处理消费者申诉的情况,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情况以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情况。其中案件总数包括: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查处并已做结案处理的案件,包括经批准立案处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2查处的案件按照定性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统计。一起案件适用几个法律、法规处理的,以依据主要定性处理的法律、法规统计归类,不做多项统计。 3一起案件适用同一法律、法规中两种以上规定的,按其主要违法行为定性统计,不做两种或两种以上统计。 三、填表说明 (一) 表内平衡关系 1消保案件1表: 横向关系:1≥17+18+19 1=2+3 1=4+5+6+7 1=8+9+10+11+12+13 1=14+15+16 纵向关系:01≥17 01=02+03+04+05 01=06+07 01=08+09+10+11+12+13+14+15+16 02、03、04、05行指标为按案值划分查处的案件数;每个值段的划分不包括上限。 2消保案件2表: 横向关系:1≥21 1≥2+3+4 1≥12+13+14 1=5+6+7+8 1=9+10+11 1=15+16+17+18+19+20 5、6、7、8列指标为按申诉涉及的争议金额划分的申诉案件数;每个值段的划分不包括上限。 纵向关系:01=02+03 01=04+05+06+07+08+09 3消保案件3表: 横向关系:1=2+3 1=4+5+6+7+8 1=9+10+11+12+13+14 4、5、6、7、8列指标为按案值划分查处的案件数;每个值段的划分不包括上限。 纵向关系:01≥14 01=02+03+04+05+06+07 01=08+09+10+11+12+13 14=15+16+17+18+19 02、03、04、05、06、07行指标数值为按违法所得划分查处的案件数;每个值段的划分不包括上限。 4消保案件4表: 横向关系:1=2+3+4+5+6 纵向关系:01=02+18+26+35+44+49+58+65 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32+33+34 35=36+37+38+39+40+41+42+43 44=45+46+47+48 49=50+51+52+53+54+55+56+57 58=59+60+61+62+63+64 65=66+67+68 5消保案件5表: 横向关系:1=2+3+4+5 纵向关系:01=02+03+04+12+19+23+24+25+26+27+28+34+35+36+37+38+39+40+41 04=05+06+07+08+0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 28=29+30+31+32+33 6消保案件6表: 纵向关系:2列中:01行指标数值等于02行至51行指标数值之和。 (二) 表间平衡关系: 消保案件4表01行1列指标数值、消保案件5表01行1列指标数值分别与消保案件2表02行1列指标数值、03行1列指标数值对应。 (三) 表中所有数据均取整数。 四、指标解释 1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并处理结案的案件。 2消费者申诉案件: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并请求行政调解的案件。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查处的制售假商品、冒牌商品、伪劣商品行为并已结案的案件。 4案值:指查处的案件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计算时参照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价。 5没收金额:指已结案入帐(即入库)的没收款数。包括物资的折价款。 6罚款金额:指已结案入帐(即入库)的罚款数。 7违法所得: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当事人获得的非法金额。 8商品消费案件: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9服务消费案件: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10欺诈消费者行为:指《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认定的十三种行为。 11受理申诉: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受理的数字。 12调解成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决问题的协议并已执行的。 13撤回申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已依法受理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因消费者与经营协商和解,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撤回申诉的。 14争议金额:指消费者就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的金额。 15加倍赔偿金额: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得到的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 16挽回经济损失金额:指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申诉给予的赔偿损害金额(不含加倍赔偿金额)、退还货款金额(含服务费用)、以及修理、重作、更换、补足商品数量等价款之和。 17跨省案件:指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超出了行政区划设置的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的案件。 18全国性案件:指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跨10个(不含10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19涉外案件:指违法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或是违法物资流到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案件。 20团伙作案:指3人以上共同进行有组织、有指挥、有预谋的违法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案件。 21屡犯:指同一违法主体从事同一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案件。 22不法分子抗拒执法案件:指在执法中发生不法分子打骂、围攻执法人员,及哄抢、强行转移物资等阻挠执法行为的案件。 23受理各种阻力案件:包括在办案中受到行业、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等因素影响的案件。 24城镇消费者:指户口所在地是城镇的消费者。 25农村消费者:指户口所在地是农村的消费者。 26外籍公民:包括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地区公民。 27被侵权人中“妇女”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女子;“儿童”是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人;“老人”是指年满55周岁以上的妇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男人。 28餐饮服务:包括饭馆、冷饮店、茶馆等提供的服务。 29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提供的服务。 30保险服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31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为居民生活消费所提供的卫生、安全等配套经营服务活动。 32公共设施服务:包括市内交通、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单位提供的服务。 33沐浴服务:包括浴池、沐浴室、桑那浴等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 34家务服务:各种直接受家庭雇佣人员进行的活动。如:保姆、厨师、洗衣工、门卫、司机、看护、园丁、教师、私人秘书等。 35中介服务:为居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需求提供有偿信息的活动。 36旅游服务:包括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旅游社和旅游公司等提供经营服务。不包括接待旅游活动的饭店、公园等的经营活动。 37租赁服务:包括提供机械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文化用品租赁活动。 38文化、娱乐服务:包括计算机房、卡拉OK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室)、游乐园(场)、夜总会等经营活动。 39医疗服务:包括医院、疗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等提供的服务。 40邮购服务:消费者通过邮递媒介从经营者取得商品的活动。 41邮政、电信服务:包括邮电部门对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件的运输以及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等电讯经营活动。 42录(放)像机、摄像机、影碟机、计算机的存储介质:包括录像带、VCD、DVD盘、计算机软盘、磁带等。 43查处(销毁)假冒伪劣农资价值:是指查处(销毁)的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小型农用机械、配件、农具及汽油、柴油、煤油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价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