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 1999-07-28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字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规范性文件]

1999-7-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企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