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 1999-08-10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字体:大中小】
1999-8-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 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闻媒介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不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