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 1999-11-04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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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

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

恰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89号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的请示》(大工商发[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应当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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