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3-08-19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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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函(2003)40号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保健酒商标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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