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16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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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40号),进一步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严厉查处非法转让经营发布权的行为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代理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但不得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他单位经营。委托分支机构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单位经营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违法经营他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单位,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双方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等材料。不按要求报送的,可以认定其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广告形式、内容特征要求,增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可识别性 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各类广告,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每页的外侧上角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所标注的“广告”字样,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易于辨认。未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处罚;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三、完善制度、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相关管理机关和公众查阅。要做好案件协查和情况通报工作,登记机关对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法案件,要积极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要做好情况汇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分别在每年7月20日以及次年1月20日前,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表》,将上半年和全年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四、开展全面清理检查,促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健康发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部署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全面清理检查:一是要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传达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有关经营单位对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写出经营情况报告,并将书面报告和2006年1月份以来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要组织力量,对市场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发布经营权,不按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 清理检查工作在2007年6月30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7月20日前,向我局广告监管司报送下列材料:1、清理检查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清理检查情况、当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2、2007年上半年《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表》。 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报告。 附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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