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9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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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7.03.29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03.29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消字(2007)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总局决定,从今年起要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重要性。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是指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加注区别标识,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计算机管理功能。做好该项工作,是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的客观要求,对及时准确地识别查询、统计食品经营主体,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特别标注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按期保质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二、统一标准,及时修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为做好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工作,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在金信工程的总体框架下,统一标准,及时修改现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主要做法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增加“经营类别”项,其内容包括种植养殖类、食品生产类、食品经营类、餐饮类、其它食品经营类主体、其它类六个必录单选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应选择后才能完成注册、年检和验照流程。操作人员在审核时,只要经营范围中的商品有一项属于食品范畴,无论注明的是单一品种(如米、面、肉、饮料等),还是注明“食品”大类字样,都要纳入食品类项下再选择相应细分类别。经营食品的主体同时包括多个选项的,按主要从事食品经营的类别进行识别选择。比如,某超市以销售食品为主,但同时也加工食品,应当识别选择为“食品经营类”。各地修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的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前结束,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采取措施,按期保质完成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工作。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开展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工作。总体安排是:自今年7月1日起,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的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工作;结合明年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对今年7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主体,由负责年检和验照的机构完成特别标注工作。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并保留其历史变化情况。

    四、加强领导,确保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工作的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企业、外资、个体、信息等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特别标注工作。要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协调,信息中心负责软件修改、编程和测试等技术方面的工作,企业、外资、个体等机构负责录入、修改、统计,并会同信息中心汇总。今年11月底前,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向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职能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库中增加“经营类别”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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