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0-19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8〕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0月9日以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全系统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在全系统实行的统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制度,对规范执法主体、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办法》。《办法》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等内容。《办法》的公布实施和即将进行的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升队伍素质,树立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是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以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为契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重要内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和换证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健全和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权各项制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在严格内部管理、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方面的作用。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对持证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和测评的力度,认真开展初次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努力实现建设高素质队伍,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监管,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四高”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水平,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领、核发、管理相关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做好换证准备工作。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个环节落实到位,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关于专用皮夹和内卡制作。《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根据《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总局将于近期安排组织生产皮夹、发布内卡式样和技术标准、开发管理软件,各地要结合实际需求,尽快据此组织制作证件内卡,保证内卡质量。 2.关于执法证编号。《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执法证号由十位数字组成,其中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代码”、“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区域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详见附件1)。“机构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四位数字为0000;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代码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如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域代码加机构代码为050000,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050100,石家庄市井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050101。“人员代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持证人在本机关内部的排列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1、0016。 3.关于启动申领及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的申请与批准。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后,各地应当将换证人数及拟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专用皮夹发放数量及考试时间、考试题目。考试内容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组织编写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考试、考核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批组织实施。 4.关于经费保障。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相关费用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承担,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安排落实有关经费。 (二)严格申领条件和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需填写《××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应当附申请人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的2寸彩色近照。申请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核发备案表》(见附件3),并将有关管理事项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和滥发证行为。 (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制度、申领条件和程序、监督检查、暂扣吊销情形等做了原则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领、核发程序和审查标准;二是要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数据库,确保人员信息准确规范,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要制定暂扣、吊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具体办法;四是要严格管理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制作、发放《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法证件使用管理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人事、财务装备管理各有关职能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要把组织领导、人员力量、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将执法证件管理和换证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实施《办法》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办法》具体措施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号区域代码表》(略) 2.《××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核发备案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