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3-08-30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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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1993-8-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

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统一各缉私部门罚没收入的上交渠道,整顿缉私秩序,调动缉私部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通知如下:

一、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现行的100%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上交办法改变后,不调整地方财政包干基数。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逐级上交到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财政部。

三、缉私经费要坚持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办理。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需办案和装备费用,由财政部按规定核发给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按各自系统下拨。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缉私需要,对地方公安、工商部门所需缉私办案和装备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安排。

四、海关系统的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及所需缉私办案费用和装备费用,比照以上办法办理。

五、公安、海关、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制定并下达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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